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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張家倫 - 人事 | 2019-10-15 | 點閱數: 394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劉彥秀
電話:03-8227171#304
傳真:03-8235531
電子信箱:lyssiou@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08022895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銓敘部書函 (376550000A_1080228953_ATTACH1.pdf)

 

主旨: 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已公告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事 項,為貫徹各機關人員嚴守行政中立,請查照轉知依說明 事項辦理。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108年10月9日部法二字第1084863110號書函辦理。
二、 旨揭選舉公告業於本(108)年9月12日發布,並將於本年 11月18日至22日受理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 員候選人登記之申請,109年1月11日辦理上開人員選舉投 票作業。各機關人員於選舉期間,應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
三、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第19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 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次依中立法相關規 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 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基上,為確 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員於選舉期 間,除不得違反中立法之規範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 影響公務執行或以具銜方式,公開(包括於社群媒體)支持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又依中立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 立法禁止之行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四、 為利各機關對個案行為適法性之判斷,銓敘部已將中立法相 關釋示、問答集及違反中立法相關例示等登載於本部全球 資訊網(銓敘法規/銓敘法規釋例;服務園地/常見問題),供各界查參,併予敘明。
五、 隨函檢附銓敘部原書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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