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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張家倫 - 人事 | 2019-11-07 | 點閱數: 386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倪竹薇
電話:03-8224500
傳真:03-8235531
電子信箱:EvelynNi@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 府人福字第1080241671A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聘用人員在約聘期間亡故,發給殮葬補助相關事宜, 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10月29日部退四字第10848625561號函辦理。
二、 查民國108年10月1日修正發布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 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9條規定,約僱人員在僱用期間 死亡者,除酌給撫慰金外,並依其死亡時公務人員委任第 五職等本俸五級之俸額計算,發給7個月之一次殮葬補 助。
三、 茲為衡平聘僱人員權益,加強照護在職亡故聘用人員遺族 及協助殮葬事宜,爰聘用人員在約聘期間死亡者,除依聘 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 發給撫慰金外,同時發給殮葬補助,相關事宜規定如下:
(一) 發給標準:依其死亡時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之俸額計算,發給7個月之一次殮葬補助。
(二) 遺族領受方式:比照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辦理。
(三) 聘用人員依法令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得依規定發給殮 葬補助。
(四) 無遺族且無遺囑指定領受人者,得由原服務機關先行具 領,辦理喪葬事宜,如有賸餘,歸屬公庫。
(五) 本規定自108年10月3日施行。
四、 銓敘部62年6月25日62台為特一字第20907號函及歷次相關函 釋,與本函不符部分,自108年10月3日停止適用。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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