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凱琦 電話:03-8462860#229 傳真:03-8462776 電子信箱:chantecatch@hlc.edu.tw |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8026721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釋示有關人事單位職員因案應迴避教師評審委員會部分,得否由該校校長逕指定校內教師於迴避部分協助辦理行政工作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12月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80141354號函辦理。 |
二、 |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1條規定:「本會之行政工作,由學校人事單位主辦,教務、總務等單位協辦;人事單位並就審查 (議) 案件會同相關單位,依據有關法令研提參考意見,開會時並應列席。」復查行政程序法第32條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同法第33條規定:「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
三、 | 爰如有上開應迴避部份,有關協助辦理行政工作,宜由學校就現有人力妥為調配運用。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