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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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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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109001141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花蓮縣政府公務人員陞遷序列表 (1090011413_ATTACH1.pdf) |
主旨: | 修正「花蓮縣政府公務人員陞遷序列表」並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查公務人員陞遷法第8條第3項規定:「編制員額較少或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人員之陞遷甄審(選)得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不受第一項之限制。」;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所稱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不受第一項之限制,指下級機關免組織甄審委員會,由其上級機關統籌辦理甄審(選)相關事宜;該上級機關與下級機關視為同一機關,其甄審委員會組成,依前條規定辦理。上級機關之陞遷序列表並應包含該下級機關職務。」先予敘明。 |
二、 |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原第五層陞遷序列為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社會工作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技士、管理師,調整增加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組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課員、組員、幹事及住宿生輔導員。 |
(二) | 原第六層陞遷序列為技佐,調整增加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戶籍員及佐理員。 |
(三) | 附註欄文字修正如下: |
1、 | 修訂本表訂定依據,新增「公務人員陞遷法第8條第3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等規定」。 |
2、 | 增列本表適用對象為本府以及編制員額較少,依本府核准免組織甄審委員會之所屬機關學校。 |
3、 | 增列「表內第五序列人員調任同序列本縣各級學校組長職務時,仍需經甄審程序」。 |
三、 | 檢附修正後之「花蓮縣政府公務人員陞遷序列表」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