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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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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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9002494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疾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2週,有關各級機關人員於本(109)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之防疫照顧假適用對象規定補充如說明二,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2月10日總處培字第1090026271號函辦理。 |
二、 | 查疫情指揮中心來函說明略以,防疫照顧假之適用對象補充說明如下: |
(一) | 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之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
(二) | 除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外,如有下列照顧需求者,亦得申請: |
1、 | 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 |
2、 | 因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者。 |
三、 | 有關各級機關人員防疫照顧假相關請假及支薪等規定,請依本府本(109)年2月6日府人訓字第1090021007號函(諒達)及前開補充規定辦理。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縣長室、本府副縣長室、本府秘書長室、本府副秘書長室、本府參議室、本府秘書室、本府消費者保護官室、本府各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