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顏湘芸 電話:03-8227171分機302 傳真:03-8235531 電子信箱:pn2655@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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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109002158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銓敘部令 (1090021588_ATTACH1.pdf) |
主旨: | 關於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5條第6款及第7款、第6條第7款及第8款、第7條第6款所定學歷併同曾任相關職務年資之條件,其「年資」與「學歷」並無先後關係,亦即該等「年資」非以取得「學歷」後之工作經歷為限,惟須為專職專任年資始可採計,轉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9年2月4日部法三字第10948959722號令辦理(檢附原令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