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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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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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
發文字號: | 府政行字第109002321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法務部108年11月13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5008720號函、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考績委員會自行迴避實務執行疑義說明 (376550000A_1090023217_ATTACH1.pdf 376550000A_1090023217_ATTACH2.pdf 376550000A_1090023217_ATTACH3.pdf) |
主旨: | 檢附「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及「考績委員會自行迴避實務執行疑義說明」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說明: |
一、 | 依據法務部109年2月7日法廉字第10905000510號函及該部109年1月2日「公職人員獎勵案件及獎勵金發放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之研商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
二、 | 相關文號:本府108年11月15日府政行字第1080252480號函。 |
三、 | 法務部108年11月13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5008720號函(附件1)說明一所述本法第2條所定公職人員於涉及本人或關係人考績及獎懲案等人事措施之簽辦、審核及准駁或參與相關會議,均應自行迴避。前開函示有關獎懲案之簽辦程序,與旨揭「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項次一說明(二)不符部分,停止適用。 |
正本: | 本府主管辦公室、本府各處(本府政風處除外)、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
副本: | 本府政風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