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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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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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9003858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二 (1090038587_ATTACH1.pdf) |
主旨: | 配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停課,有關各機關、學校人員(以下簡稱各類人員)因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9年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7627號函辦理。 |
二、 |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27日肺中指字第1090030116號函(如附件)規定,人事總處就各類人員因校園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分述如下: |
(一) | 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
1、 | 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 |
2、 | 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
(二) | 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
(三) | 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
(四) | 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
(五) | 各機關(學校)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均應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縣長室、本府副縣長室、本府秘書長室、本府副秘書長室、本府參議室、本府秘書室、本府消費者保護官室、本府各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