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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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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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9004160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 (376550000A_1090041605_ATTACH1.pdf) |
主旨: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期間,請各機關加強檢視必要安全衛生機具,並確實督導執行相關預防危害作業程序,以資保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一、 |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年3月4日公保字第1091060075號函辦理。 |
二、 | 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依同條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機具設備及措施……。」第17條第2項規定:「各機關對於執行危險職務之公務人員,應訂定預防危害之標準作業程序,並實施勤前教育。」旨揭疫情防治期間,請依法提供公務人員執行防疫工作必要之機具設備,並落實預防危害之相關標準作業程序,俾維護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衛生及身心健康。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