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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倫 - 人事 | 2017-01-05 | 點閱數: 1411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05024186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主旨: 有關代理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休假年資銜接併計方式建請放寬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12月2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132279號函辦理。
二、 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0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中小學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基此,代理教師以不得擔任中小學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為原則。
三、 復查教育部95年12月19日台人(二)字第0950179641C號令略以,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曾任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備有案之公私立中、小學代課(理)教師,其未折抵教育實習者,年資銜接時,其任用當年之休假,以聘任前1年年終之休假年資,依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第1項所定日數,乘以聘任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後,於聘任時起核給。
四、 次查教育部100年10月25日臺人(二)字第1000183049號函略以,前述所稱「年資銜接」,參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6年8月24日76局參字第21256號函釋略以,依銓敘部76年6月2日(76)臺華典三字第97143號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9條(按現為第8條)規定所稱之『年資銜接者』或『年資未銜接者』,係以書面之公文書為事實認定之標準,公務人員辭職再任,其原職單位出具之離職證明書中之離職生效日期,與新職單位之派代令中之到職生效日期,如為同1日,即視為年資銜接,反之,即視為年資未銜接。」,爰教師於甲校服務至7月31日,復於翌日(8月1日)至乙校報到任教,即視為「年資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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