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桃園市政府鼓勵原
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申請表件各1
份(如附件),惠請貴校協助公告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109年3月27日桃原教字第
1090004368號函暨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
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辦理。
二、獎勵對象: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
認證測驗(下稱認證)合格,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
三、申請期限及程序:
(一)申請期限:109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二)辦理地點: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三)申請方式: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
後,至遲於109年6月1日(星期一)前函送(紙本發文)初審
合格之申請學生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至該局辦理複審(受
文者: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郵戳為憑,逾期不
予受理。
四、申請人如已領取與本要點各項之同性質獎勵者不得申請。
五、敬請貴校承辦單位確實依照附表(應備文件查核單)檢核學
生或民眾之申請表件,以利辦理複審作業進度及後續相關
事宜。
六、旨案要點(業經桃園市政府109年3月23日府原教字第
1090069158號令訂定發布)及附件電子檔請至該局網最新消
息處下載(http://ipb.ty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