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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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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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9007461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學校所聘3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於教師證書核發作業期間,得否以切結方式適用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再聘之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9年4月21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38870號辦理。 |
二、 | 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規定,中小學聘任3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3條第3項第1款資格【按: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2次為限。 |
三、 | 旨揭教師新聘時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別合格教師證,應先確認該師聘任時係依本辦法第3條第3項第1款進用。倘後續學校擬以再聘方式續聘該名教師,仍需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學校辦理再聘程序前,取得該名教師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不得採切結教師證書後補方式進行再聘。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