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 函 地址:10058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 號 傳 真:(02)23910790 聯 絡 人:許嘉琳 3356-7383 電子郵件:lune@dgbas.gov.tw 受文者:花蓮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主預字第109010109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機關員工因公務需要使用個人定期票搭乘大眾運輸工 具之交通費報支事宜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近期接獲各機關洽詢旨揭交通費之報支事宜,依「國內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 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 覈實報支。又依本總處109年1月9日編訂「國內出差交通費 報支相關事項問答集」釋例,覈實報支即應以「實際搭乘 的交通工具」和「實際支付的金額」來報支。 二、本案機關員工使用個人定期票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考量定 期票採無限搭乘方式,爰當次搭乘費用難以認定,且搭乘 時並無實際支付當次交通費事實或產生額外費用負擔,依 上開交通費覈實報支意旨,不得報支交通費。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 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副本: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室、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行政院主計總處會計決算 處 檔 號: 保存年限: 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