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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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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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9008232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銓敘部函、附件1-專業屬性類別之範圍及相關人員、附件2-遴薦人事蹟簡介表、附件3-遴薦團體具體事蹟簡介表、附件4-109年事蹟簡介表範例個人、附件4-109年事蹟簡介表範例團體 (1090082323_ATTACH1.pdf 1090082323_ATTACH2.odt 1090082323_ATTACH3.odt 1090082323_ATTACH4.odt 1090082323_ATTACH5.odt 1090082323_ATTACH6.pdf) |
主旨: | 請依規定推薦人員或團體參加「109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並於109年5月25日(星期一)前函報本府審議,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銓敘部109年4月30日部管二字第10949273551號函辦理。 |
二、 | 請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相關規定推薦本年傑出貢獻獎參選者: |
(一) | 積極資格:依激勵辦法第11條規定,現職公務人員或團體,於機關推薦參選傑出貢獻獎截止日前5年內,具有該條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頒給傑出貢獻獎。 |
(二) | 消極資格:依激勵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獲頒傑出貢獻獎:一、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5年內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分。二、最近3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第13條第2項規定,曾獲頒傑出貢獻獎者,不得以同一事蹟再獲頒傑出貢獻獎。 |
(三) | 另依第13條第1項規定,傑出貢獻獎之選拔,應本獎優舉賢之旨,兼顧官等、職務、性別、機關別等因素,並以最近5年內未曾獲頒傑出貢獻獎者為優先。 |
三、 | 依據前揭規定,銓敘部本年推薦作業說明如下: |
(一) | 個人獎部分:貴機關推薦個人獎參選人,除優先考量傑出具體事蹟外,並請審酌官等、職務、性別、機關別等因素擇優舉薦,且推薦參選人數至多以2名為限。另本年個人獎之專業屬性類別,分為1、行政、法制與文教;2、審檢、調查與安全;3、衛生、醫療與環保;4、經建、農林與財金;5、工程、技術與交通;6、警消、海巡與移民等6類,請貴機關自行審酌業務特性,參酌本年傑出貢獻獎個人獎專業屬性類別之範圍及相關人員對照表(如附件1),並於本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人員具體事蹟簡介表(如附件2)之專業屬性類別選項欄位,勾選其中1個類別推薦參選人,俾據以作為選拔個人獎參選人之參據。 |
(二) | 團體獎部分:貴機關推薦參選之團體組數至多以2組、每組團體成員人數至多以25名為限,並宜避免有個人獎參選人同時為團體獎參選成員(或同時為2個團體獎之參選成員)之情形。 |
(三) | 審查表件部分:本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人員具體事蹟簡介表(同附件2)、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團體具體事蹟簡介表(如附件3)及其附件資料之頁數,個人獎參選人以8頁及7頁為原則,團體獎參選團體以12頁及10頁為原則,均請以14號字標楷體、行距為固定行高24點書寫,以齊一表件字體大小及書寫格式。另為凸顯參選人或參選團體之具體事蹟,上開具體事蹟簡介表之具體事蹟摘要欄位,請以分項並附加標題方式填寫(如附件4) ,以提升審查效益。 |
(四) | 又為增加多元推薦參選傑出貢獻獎之管道,銓敘部已援例函請具全國性或聯合會組織之專業領域之公會、學會及社會團體得於本年6月30日前向該部提出建議名單,屆時如有建議參選人或團體名單,該部將初步篩選資格後,再轉請各該主管機關併予審酌推薦。 |
四、 | 復按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第3點及第10點規定,請貴機關依限推薦具激勵辦法第11條所定各款傑出事蹟之優秀創新現職公務人員或團體參加傑出貢獻獎之選拔,並審慎查核其確無前開消極資格所定不得獲頒傑出貢獻獎之情事。貴機關對所推薦之人員或團體成員,於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離職退休等情事發生,應即函知本府;其有違法、重大過失或其他重大不良事蹟之情事者,應函請撤回推薦。 |
五、 | 審議程序:本府所屬各機關(單位)遴薦之人選或團體,經本府考績委員會審議後擇優薦報銓敘部參加「109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 |
六、 | 獲各機關(單位)遴薦之人員請確依規定填寫個人或團體具體事蹟簡介表,並檢附相關附件1份,電子檔另寄承辦人員電子郵件信箱(lyssiou@hl.gov.tw)。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