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四點、第八點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給出席費:
(一)由本機關學校人員(含任務編組)或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出席會議。
(二)各機關學校召開之會議屬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
(三)因故未能成會。
(四)未親自出席,而以書面、錄音或錄影等方式提供意見。
(五)各機關學校人員出席其補助計畫、委辦計畫或受補助計畫之相關會議。
(六)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已於委辦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工列支主持費及研究費等酬勞。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給稿費:
(一)各機關學校人員處理與本機關學校業務(包括辦理補助計畫、委辦計畫及受補助計畫)有關文件資料(包括召開會議之資料)之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
(二)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審查本機關學校召開會議之資料。
(三)發行刊物稿件內容係屬摘錄各機關學校相關法規、書籍、公文等資料。
(四)本機關學校由以編譯為職掌人員辦理刊物(含受補助計畫辦理之刊物)之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
(五)專題演講人員之書面演講資料及講座之授課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