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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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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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
發文字號: | 府客文字第109009044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四。 (376550000A_1090090446_ATTACH1.pdf) |
主旨: | 有關108年度本縣各機關、學校提升公教人員客語能力獎勵1案,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升公教人員客語能力獎勵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二、 | 通過各級客語能力認證或累積學習客語時數者之獎勵方式及標準如下: |
(一) | 於機關學校網站或內部公布欄建立通過客語認證人員榮譽榜。 |
(二) | 對於通過客語認證者由本府客家事務處或各機關於公開場合表揚,並得頒發適當之獎牌或獎狀給予嘉勉。 |
(三) | 學習客語或通過客語認證者,給予行政獎勵: |
1、 | 108年度學習客語時數五十小時或通過初級客語認證:編制內公務人員予以嘉獎一次。 |
2、 | 108年度學習客語時數一百小時以上或通過中級客語認證:編制內公務人員予嘉獎二次。 |
3、 | 108年度通過中高級客語認證:編制內公務人員予記功一次。 |
(四) | 另為提升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鼓勵員工通過客語認證人數比例,每年度通過客語認證人數比例達員工百分之三者,機關學校首長一人、承辦單位二人給予嘉獎一次。 |
(五) | 同一敘獎事由若已辦理獎勵者,不重複獎勵。 |
三、 | 依前揭要點規定,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學習客語或通過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取得合格證書者給予獎勵,另非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之公教人員,雖非上開要點之適用對象,惟基於鼓勵原則,相關人員敘獎乙節,建請依權責酌處。 |
四、 | 檢附上開要點1份供參。 |
正本: |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警察分局、本縣各高級中學、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縣各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花蓮縣私立幼兒園 |
副本: | 本府客家事務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