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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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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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9009920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簡歷表、商借教師作業原則 (1090099207_ATTACH1.odt 1090099207_ATTACH2.odt)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國教署109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案,請貴校協助推薦,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該署109年5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59590號函與「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
二、 | 工作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4、 |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
(二) | 商借期限:109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 |
(三) | 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 |
(四) | 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教育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 |
(五) |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有意願教師請於109年6月5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電子檔寄至e-3129@mail.k12ea.gov.tw,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