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教育人員擔任本土語文教學及推 動本土語文教學工作有功人員」獎勵計畫,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6月22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1070056473B號令「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 養改進措施」辦理。
二、獎勵對象為通過本土語文能力認證之國中小學現編制內之 教師(含代理教師)並實際擔任本土語文課程教學者及推動 本土語文教學工作有功人員。
三、旨揭計畫自109學年度起開始辦理,並請學校鼓勵符合資格 教師授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