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瑱瑜 電話:03-8222944 傳真:03-8222605 電子信箱:toto831014@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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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
發文字號: | 府政行字第109011730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財產申報人員職務異動名冊、花蓮縣未設置政風機構之機關需財產申報人員名單 (1090117306_ATTACH1.odf 1090117306_ATTACH2.pdf) |
主旨: | 有關應向本府政風處辦理財產申報之公職人員,如因退休等其他原因喪失申報身分,請貴機關(學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依說明項配合辦理通報作業,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財產申報義務人服務機關於各該人員就(到)職、代理、兼任、卸(離)職或解除代理後,應即將其原因及時間,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辦理。 |
二、 | 為周延旨揭人員職務異動之通報作業,貴機關(學校)若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所定應申報財產之人員,因退休等其他原因喪失申報身分(包括卸(離)職、解除代理(兼任)、死亡、停職、休職等),由於事涉申報義務人之權益甚鉅,為避免於職務異動時因資料遺漏或通報延遲,致生逾期申報情事,請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填妥申報人職務異動名冊,即時通報本府政風處(受理申報政風機構),俾利受理申報單位辦理後續通知作業,先予敘明。 |
三、 | 申報義務人於申報期間倘有無法依規定如期(喪失應申報財產身分應於喪失身分起2個月內)辦理申報之正當理由,例如因案停職、休職、因病請假等事實上已無法執行職務(權)者,請比照「停職」方式,將其事實發生原因及時間函報本府政風處,復職時亦同(法務部100年1月4日法政字第0991113676號函參照)。 |
四、 | 為節能減紙,提升作業效率,財產申報義務人職務異動時,請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即填寫「財產申報人員職務異動名冊」(電子檔可至本府政風處網站/陽光法案/財產申報專區/書表檔案下載),以電子郵件加密後逕傳至本府政風處財產申報作業承辦人電子信箱(toto831014@hl.gov.tw),以利維護後端系統,通知申報義務人依限完成財產申報。 |
五、 | 檢附財產申報人員職務異動名冊、本縣未設置政風機構之機關需財產申報人員名單各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二級機關(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除外)、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花蓮縣花蓮市公所、花蓮縣吉安鄉公所、花蓮縣玉里鎮公所除外) |
副本: | 本府政風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