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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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
發文字號: | 全教總法字第字第1060000017號 |
速別: |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附件一 全教總106年1月13日新聞稿附件二 中央廣播電台106年1月13日新聞頻道新聞報導 |
主旨: | 檢送國教署人員回應本會爭議教師按規定給假期間其導師加給扣減一事之報導,請查照惠辦。 |
說明: |
一、本會於1月13日召開「教師待遇條例通過一年半,職務加給支領規定仍有差別待遇,全教總譴責行政部門漠視國會,要求立刻依法補正」記者會,訴求:『教師待遇條例終於在2015年5月22日完成三讀,按照國會三讀通過的版本,導師與主管職務者之加給,均已明訂為「職務加給」,既然同為職務加給,教師擔任導師與兼任主管職務之權利義務,即應有一致標準。』,『全教總要求三種職務加給,給假期間,被代理人職務加給的扣減,均應依教師請假規則相關規定辦理。』,本會當日新聞稿如附件一。 |
二、據中央廣播電台1月13日於電子媒體所揭露新聞報導,教育部針對本會記者會之訴求回應,節錄如下:『至於全教總批評教育部去函學校要求導師若請假必須扣錢一事,邱東坡澄清是全教總誤會了,既然導師費已經成為法定「職務加給」,只要老師依規定請假,並不會扣導師費。』,該新聞報導詳參附件二。 |
三、關於教師依規定請假,給假期間其導師加給與特殊教育加給之扣減,敬請貴校依國教署權責管理業務人員之回應,並遵守教師待遇條例立法意旨,按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教師請假未達扣薪給之態樣,不應扣減其導師加給與特殊教育加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