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重申並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5條規定1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9年6月24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092438號函辦理。 |
二、 | 茲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5條規定: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 |
三、 | 為落實性別意識培力,培養教職員工具有性別敏感度,於進行教學、執行業務或推動校園行政事務時,能具性別觀點,追求性別平等,請評估所屬教職員工需求,統整校內外資源,設計規劃各種研習課程,如網路學習、專題講演、團體討論、案例研討工作坊、交流會、集會、社團等,以促使教師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相關法律及專業知能。 |
四、 | 請依上開規定辦理,以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