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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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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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1090120483A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有關公教人員得否就同一子女分別申領「子女教育補助」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實施要點」(以下簡稱獎助原住民學生要點)之助學金一案,轉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6月23日總處給字第1090035729號函辦理。 |
二、 | 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具有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等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 |
三、 | 旨揭疑義經原住民族委員會以109年5月18日原民教字第1090028460號書函釋示略以,依獎助原住民學生要點發給之助學金【含一般助學金及(中)低收入戶助學金】要求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須達一定門檻,且各大專校院係就有限名額擇優核發,係屬「獎學金」性質。是以,公教人員子女已申領旨揭實施要點助學金者,仍得依前開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
四、 | 至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11月15日局給字第09900271811至09900271814號函、100年2月11日局給字第1000023236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12月8日總處給字第1060063102號書函同時停止適用;其他函釋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6月23日總處給字第1090035729號函意旨不符部分,亦同時停止適用。 |
五、 | 另依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意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6月23日總處給字第1090035729號函發文日前已依前開相關函文准駁之處分,相對人未於法定救濟期間提起救濟而確定,或已經行政救濟程序而確定者,不受本函影響;未確定之案件(例如:尚未申請、已申請但機關尚未准駁、尚在行政救濟期間內、已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之案件)依本函辦理。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