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第3點,業經教育部於109年7月1 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090077856B號令修正發布,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7月1日臺教師(二)字第1090077856C號函 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之身心障礙組註記次 專長課程6組組別,分別為「情緒與行為需求專長」、 「視覺障礙需求專長」、「聽力與語言需求專長」、 「重度與多重支持需求專長」、「輔助科技需求專長」 及「認知與學習需求專長」,各組最低應修學分數為12 學分。
(二)為落實107年起行政院推動臺灣成為雙語國家政策,增列 雙語教學重要課程架構及核心內容供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劃註記次專長全英語教學專長或雙語教學專長課程,朝 整體提升師資生英語能力,以推動生活、情境、跨領域 之教學應用。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 (http://edu.law.moe.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