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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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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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9012980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090129806_ATTACH1.pdf) |
主旨: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機關名稱自109年7月17日起更名為「懲戒法院」,轉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9年7月7日臺會文字第1090000340號函辦理;並附該函影本。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