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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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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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1090130465A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有關公教人員申領有「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 學生實施要點」(以下簡稱獎助原住民學生要點)之助學金 ,仍得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一案,補充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6月23日總處給字第1090035729號函辦理,並經本府109年6月24日府人福字第1090120483A號函(諒達)轉知。 |
二、 | 查旨揭獎助原住民學生要點於民國104年修正法規名稱,並將原「一般及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名稱,更改為「一般及(中)低收入戶助學金」。爰104年以後依該要點申領之「助學金」既依原民會認定係屬獎學金性質, 與子女教育補助費可同時申領,是以尚未確定之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案均得依人事總處109年6月23日函辦理,且無逾人民對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10年之虞。 |
三、 | 有關相關子女教育補助費補申請事宜,補充說明如下: |
(一) | 請求權時效:合於補申請資格者,依各該案件確定日期起 算10年內均得提出,所謂案件確定日期,係指各學期繳交 學費完成日期,是以 A 君之子如於106學年度第1學期及 107學年度第2學期分別於106年6月30日及108年2月20日完 成學費繳款,並皆因領有獎助原住民學生要點之助學金而 未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最遲得分別於116年6月29日及118年2月19日前提出補申請。 |
(二) | 已調職人員:B君之女於105學年度第1學期領有助學金(105年6月20日完成學費繳款),其時 B君任職於甲機關,未向甲機關提出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後 B 君於 106年調職乙機關並任職迄今,B 君應於115年6月19日前向甲機關提出補申請。 |
(三) | 離退人員:C 君已於108年7月16日退休生效,其子於104 學年度第2學期領有助學金且未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105 年2月5日完成學費繳款),C君得於115年2月4日前向原 任職機關提出補申請。 |
四、 | 各機關學校如有受理補申請案件,應請當事人填具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及提出繳費證明等必要文件,並於109學年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優先核撥後,按請求權時效消滅順序(依序為104年至109年),由本年度公教人員各項補助工作計畫調整支應辦理補發,倘本(109)年度經費仍不足支應,俟次一年度再予補發。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