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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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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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9013616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09D007545_150856012360002_print、09D007545_1_150856012360002、09D007545_2_150856012360002、09D007545_3_150856012360002、09D007545_4_150856012360002 (376550000A_1090136162_ATTACH1.pdf、376550000A_1090136162_ATTACH2.pdf、376550000A_1090136162_ATTACH3.pdf、376550000A_1090136162_ATTACH4.pdf、376550000A_1090136162_ATTACH5.pdf) |
主旨: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業經行政院於109年7月15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6929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依據行政院109年7月15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69293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