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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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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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9014293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重申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期間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7月20日總處培字第1090037494號書函辦理。 |
二、 | 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1條規定略以,留職停薪人員 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如有違反公務員服務 法(以下簡稱服務法)規定之情事,各機關應依相關法令 處理。 |
三、 | 次查服務法第13條及第14條之3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 商業或投機事業,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 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 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
四、 | 為避免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違反服務法相關規定,請 各機關於核定之留職停薪派令加註「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 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 定」等相關文字,以資遵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