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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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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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
發文字號: | 府政行字第109014291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附件一、總統府秘書長109年6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10900064830號函及修正條文。附件二、國家機密保護法109年6月10日修正條文對照表。 (376550000A_1090142911_ATTACH1.pdf、376550000A_1090142911_ATTACH2.PDF) |
主旨: |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4條,行政院定自109年7月17日施行,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法務部109年7月22日法廉字第10900040990號函轉行政院109年7月13日院臺法字第1090094235A號函辦理 |
二、 | 檢附總統府秘書長109年6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10900064830 號函及旨揭修正條文之第24條,主要係配合「公務員懲戒法」及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之修正,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修正用字為「懲戒法院」,以符合法條用語之一致性。 |
正本: | 本府各處(本府政風處除外)、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政風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