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瑱瑜 電話:03-8222944 傳真:03-8222605 電子信箱:toto831014@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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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
發文字號: | 府政行字第109016929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授權操作申報人端、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授權申請書、取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授權申請書 (376550000A_1090169299_ATTACH1.pdf、376550000A_1090169299_ATTACH2.odt、376550000A_1090169299_ATTACH3.odt) |
主旨: | 109年定期申報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請轉知申報義務人於109年9月5日至10月5日辦理授權作業,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09年8月13日廉財字第10905006420號函辦理。 |
二、 | 107年起為提升申報人授權意願並減輕授權作業之繁瑣程序,提供申報人於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同一應申報職務期間之「一次性同意授權服務」,合先敘明。 |
三、 | 按109年定期申報將賡續辦理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相關作業流程如下: |
(一) | 授權期間:自109年(下同)9月5日起至10月5日止。 |
(二) | 申報人以前年度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之應申報職務與109年度屬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同一應申報職務,申報人原則毋須再自行辦理授權作業;惟申報人於109年度如有增修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請申報人及其配偶確認基本資料內容及往後年度一次性授權內容,於授權同意書簽名(蓋章)(如附件2),於10月5日前送交至受理政風機構。 |
(三) | 申報人於109年度始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者,及申報人以前年度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之應申報職務與109年度非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同一應申報職務者,申報人同意授權時應以自然人憑證進入「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辦理線上授權(同意授權者即同意往後年度一次性授權),配偶亦以自然人憑證辦理授權者,可直接登打未成年子女資料完成授權;配偶若無自然人憑證,則與未成年子女採紙本授權,紙本授權書(附件2)經本人及配偶親自簽章後,請於10月5日前將「正本」送交至受理政風機構登打授權資料(相關授權步驟詳參附件1)。 |
(四) | 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自12月5日即可使用自然人憑證進入「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下載11月1日當日財產資料,並於12月31日前完成申報作業。 |
(五) | 已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者,若以後年度申報人或配偶不同意授權服務者,申報人或配偶應於該年度授權期間截止前(約每年度10月5日)以書面主動告知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取消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書」如附件3)。 |
四、 | 以上述方式辦理定期申報注意事項: |
(一) | 申報類別:定期申報(其他申報類型之申報人亦得辦理 「定期申報授權介接財產作業」,授權系統並未判斷申報人之應申報身分,惟提醒申報人授權查調之申報基準日為11月1日、提供下載時間為12月5日,皆符合使用需求者才推薦使用)。 |
(二) | 申報日:旨揭服務係提供109年11月1日之財產資料,若申報人以其他日為申報基準日,請自行查詢當日財產資料。 |
(三) | 授權範圍: |
1、 | 非所有財產均能完整提供,若有無法透過平台取得之財產資料,申報人仍應自行查詢後據實申報: |
(1) | 內政部地政司未提供土地、建物取得價額。 |
(2) | 尚未加入查詢平台之金融機關(構),如地方信用合作社等,申報人務請自行查詢申報日之財產資料後登打申報。 |
(3) | 現金、珠寶、古董、字畫等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需自行申報。 |
2、 | 受理財產申報機關,係基於服務立場辦理授權事項,申報人仍應善盡查詢、溝通及檢查義務,確認申報資料正確無訛後提出申報,否則仍難解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3項故意申報不實之責任。 |
五、 | 申報人下載及操作申報軟體如有疑問,可多加利用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首頁之客服專線:02-77352811、客服服務傳真:02-77370861、客服服務電子郵件信箱:moj@tradevan.com.tw進行諮詢。 |
六、 | 附件電子檔可至本府政風處網站(https://cs.hl.gov.tw/)/陽光法案/財產申報專區/相關訊息項下載。 |
正本: | 秘書長室、本府各處(本府政風處除外)、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
副本: | 本府政風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