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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張家倫 - 人事 | 2020-09-09 | 點閱數: 376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瑱瑜
電話:03-8222944
傳真:03-8222605
電子信箱:toto831014@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 府政行字第1090169306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簡介宣導摺頁1、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簡介宣導摺頁2、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簡介、自行迴避參考範例、獎勵案件建議簽辦及考績委員會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廉利字第10705007790號函 (376550000A_1090169306_ATTACH1.jpg、376550000A_1090169306_ATTACH2.jpg、376550000A_1090169306_ATTACH3.pdf、376550000A_1090169306_ATTACH4.pdf、376550000A_1090169306_ATTACH5.pdf、376550000A_1090169306_ATTACH6.pdf)

 

主旨: 重申機關學校同仁應確實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遇有利益衝突時應即自行迴避,請轉知貴校受本法規範之公職人員,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查本法規範目的並非限制或剝奪公職人員或關係人依法保障之權利,而係要求公職人員於涉及其本人或關係人利益時,能迴避其職務之行使,避免因其參與其事致生瓜田李下之疑慮,影響人民對公職人員廉潔操守及政府決策過程之信賴,以達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及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之效;而除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外,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公務人員保障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行政程序法及政府採購法等,均有相關利益迴避規定,併予敘明。
二、 按本法第2條第1項第4、11款規定:「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故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之校長、會計室主任(兼任會計員)、總務主任及事務組長,係受本法規範之公職人員。
三、 本法第14條有關補助及交易行為之規定:
(一) 新修正之本法已自107年12月13日修正施行,其修正重點之一,為原則禁止(本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例外允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規定);且符合例外允許規定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須依法在申請補助文件或投標文件中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由機關團體主動公開,以接受各界查詢檢視(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落實陽光法令之精神。
(二) 請學校辦理採購或補助之單位,於交易或補助相關投標或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裁罰,並提供身分關係揭露表供其填寫,避免違反本法第14條規定。
(三) 因本法第18條對於違反補助或交易規範者設有罰鍰,影響頗鉅,為使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對本法之補助或交易規範有更明確認知,檢附法務部廉政署製作「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簡介宣導摺頁」(附件1、2)、監察院製作「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簡介」(附件3)各1份供參,以避免相關人員因未諳法令而生觸法情事。
四、 公職人員於涉及本人或關係人考績及獎懲案時應自行迴避之規定:
(一) 按本法第4條第3項規定「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應按本法第6條第2項規定,以書面通知相關機關。
(二) 另外,公職人員依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迴避者,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本法第10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 查本法第2條所定公職人員於涉及本人或關係人考績及獎懲案等人事措施之簽辦、審核及准駁或參與相關會議,公職人員就具體個案完全迴避由職務代理人代理執行,固充分符合本法迴避義務要求,惟實務運作上容有個案較為複雜,或陳核及會簽人員眾多,不易操作之情事,如個別公職人員已於相關公文上具體敘明就其本人或關係人部分迴避之意思表示,並踐行通知義務,亦尚難謂與本法迴避規定意旨有違;然相關公文之最後核定者(通常即為首長),就涉及其本人或關係人利益部分既已迴避未予核定,此時仍應由其職務代理人就其迴避部分代為核定。
(四) 餘詳見「自行迴避參考範例」(附件4)、「獎勵案件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及「考績委員會自行迴避實務執行疑義說明」(附件5)。
五、 另外,學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時,依行政院函訂定「講座鐘點費支給表」支給鐘點費,遴聘各該授課領域專業講座;按講座鐘點費之給付屬本法第4條第2項之財產上利益,如受遴聘之專業講座係該機關(構)、學校公職人員之本法第3條第1項之關係人,例如公職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經該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等,則該公職人員於遴聘講座之相關建議、簽擬及核定流程中,應踐行本法第6條之自行迴避義務,避免誤觸法網,法務部廉政署107年 7 月 26日廉利字第10705007790號函釋意旨足稽(附件6)。
六、 本法相關法令、函釋、宣導資料及書表檔案下載,除「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法務部廉政署」網站外,亦得於本府政風處(網址:https://cs.hl.gov.tw/)/陽光法案/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項下載運用、參閱。

 

正本: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副本: 本府教育處 (含附件) 、本府政風處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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