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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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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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9020533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轉知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7條第2項第2款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8條第2項第2款所稱3年起算始點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10月1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125107號函辦理。 |
二、 |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7條第2項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專審會辦法)第8條第2項第2款規定略以,教師涉及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無輔導改善之可能情形如下:一、……。二、因本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曾經學校或專審會輔導,認輔導改善有成效後,經校事會議(專審會)認定3年內再犯。 |
三、 | 再查103年6月18日施行之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前段規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與109年6月30日施行之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係為同一行為樣態;且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5點第2款第7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輔導無改進成效:…(4)同一事由曾經輔導期輔導,並經認定具改進成效後3年內再犯。」。 |
四、 | 旨揭辦法所稱3年內再犯於注意事項已有規範,並非解聘辦法或專審會辦法新增設,法令適用係銜接注意事項,爰旨揭辦法所稱3年內再犯之計算方式應為持續累計,起算日期係為曾經學校或專審會輔導,認輔導改善有成效後,將處理(輔導)結果通知當事人之次日起生效。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教育處特幼科、本府教育處學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