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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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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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109021464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110年2月1日退休生效之教育人員退休案,即日起受理收件,請查照。 |
說明: |
一、 | 原登記於110年2月1日退休生效之教育人員,即日起受理收件;未登記110年退休預算而擬申請於該日退休者,請敘明理由並於109年11月15日前專案報府,經簽准同意後,方能辦理退休。 |
二、 | 檢送退休案時請至「教育人員退休撫卹管理系統→107.7.1以後申請→退休申請→初次申請」進行申請及報送作業;退休事實表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人員資料卡可直接於該系統列印。 |
三、 | 蓋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退休教職員支領月退休金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存利率年息為零。爰此,如當事人欲申領月退休金,請務必向其妥適說明,並於退休事實表「公保養老給付得否辦理優惠存款」此項直接勾選「否」,以及選擇「直撥入帳」;下欄亦請「『拋棄』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保期間所核發一次養老給付優存之權利」。最後再一併檢附拋棄優惠存款切結書。 |
四、 | 請檢附4份退休事實表(具私校年資者5份),由當事人親自簽名並蓋私章;人事主管欄及學校校長欄請蓋職名章;事實表加註發文日期、字號後,請逕送本府人事處退撫福利科,切勿送至本府總收文室。 |
五、 | 請逕於退休事實表上勾選「請領養老給付」或「暫不請領養老給付」,免付請領養老給付選擇書。任職年資超過40年且申領月退休金者,請直接填寫年資採計方式,並附年資採計取捨切結書。 |
六、 | 各校申請自願退休人員如有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服務機關應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就該員之涉案情節檢討;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並依相關法律停(免)職。如仍同意其申請退休時,應於退休事實表備註欄內敘明涉案情形並檢同相關審查資料以明責任。退休人員如未涉刑責,亦請於該欄加註:「無涉刑責,亦無其他應受停(免)職處分,或應移付懲戒事由。」 |
七、 | 個人經歷證明文件請依序排列並一律以燕尾夾裝訂於左邊,請勿用釘書機裝訂。 |
八、 | 相關表格及學校教職員退休事實表、教育人員退休案應檢附之表件、填報範例及詳細填報方式請參閱人事人員專區→表格下載→退撫福利科→退休撫卹→教育人員→學校教職員退休應備表件。 |
九、 | 原登記110年2月1日退休,如因故放棄者,請各校於109年11月15日前檢附切結書以電子公文方式報府,未登記110年退休人員請勿報送。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