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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輔導 | 2017-03-02 | 點閱數: 734

一、  依據教育部106年2月17日臺教師(二)字第1060021732號函辦理。  
二、  依教育部101年4月12日臺訓(三)字第1010046968C號令釋專任輔導教師資格,自106學年度起,擔任國民小學專任輔導教師應具有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再依「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說明之第4、6點略以:現職國民小學教師,自97學年度起曾受聘為國民小學輔導教師或輔導主任、輔導組長年資達3年(含)以上(包含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曾任3個月以上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之年資),且為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雙主修)或持有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者,可免修習本專門課程學分,申請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現職國民小學教師係指現職國民小學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申請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之申請期限至105學年度(106年7月31日止)止。  
三、  本案考量103年8月1日起初聘之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或持有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而且擔任學校輔導工作之現職國民小學教師,已具備相當之理論與實務專業,因年資適逢申請期限,爰同意比照「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說明之第4、6點,得申請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四、  請各校符合以上資格欲申請加註輔導專長之教師,於106年7月24日(一)前將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函送本府彙辦。申請文件可參照「國民小學教師加註領域專長網站(http://ltmm.ntcu.edu.tw/ete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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