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客家委員會「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 及「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實施計畫」各一份, 鼓勵學校及校內人員踴躍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客家委員會109年12月3日客會文字第1096101431號函 辦理。
二、客家委員會為鼓勵落實及推廣客語教學績優之學校,獎勵 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依據「推動客語教學語言 獎勵辦法」訂頒「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 畫」;另為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依據「客 家基本法」第9條規定訂頒「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 能實施計畫」。
三、109年度旨揭2項實施計畫申請期限為109年12月31日止(以 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收件地址:(24220)新北市新莊 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7樓客家委員會文化教育處,信封上請註明:申請「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或「客語教學 語言者獎勵及增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