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客家委員會辦理「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 畫」及「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實施計畫」受理 申請期限展延至110年2月1日止,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客家委員會110年1月5日客會文字第1096102033號函辦 理。
二、客家委員會為鼓勵落實及推廣客語教學績優之學校,獎勵 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依據「推動客語教學語言 獎勵辦法」訂頒「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 畫」;另為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依據「客 家基本法」第9條規定訂頒「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 能實施計畫」,本府於109年12月10日以府客文字第 1090242304號函知在案(諒達)。
三、客家委員會為鼓勵第一線推動客語教學者及學校踴躍申 請,旨揭二項實施計畫受理申請期限展延至110年2月1日止 (以郵戳為憑),實施計畫請至本府客家事務處網站 (https://hk.hl.gov.tw/)下載查詢,歡迎踴躍向客家委 員會申請,收件地址:(2422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 號北棟17樓客家委員會文化教育處,請以掛號寄送並附上 申請資料電子檔,另信封上請註明:申請「獎勵推動客語 教學語言學校」或「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