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邱崇宇 電話:(03)8227171 電子信箱:chiu69@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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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
發文字號: | 府政預字第110001623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110春安工作計畫、花蓮縣政府110年度春安工作期間分工表、花蓮縣政府110年度公務機密檢查報告表、花蓮縣政府110年度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報告表 (376550000A_1100016236_ATTACH1.doc、376550000A_1100016236_ATTACH2.doc、376550000A_1100016236_ATTACH3.odt、376550000A_1100016236_ATTACH4.odt) |
主旨: | 檢送110年度加強重要節日(春節)期間公務機密與機關安全維護執行計畫、分工表及相關公務機密、安全狀況等檢查告表(如附件),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10年1月4日廉政字第11007000100號函辦理。 |
二、 | 為防範春節期間發生危安或偶突發事件,並減輕事件不幸發生後之損害程度,結合本府整體力量,機先防處危安洩密事件,並加強安全維護措施,以確實防範危害或破壞事件發生,爰訂定本計畫。 |
三、 | 結合機關行政力量,協調各相關單位落實執行機關首長安全維護,針對機關各重要維護目標預先採取防範措施及加強安全維護作為。 |
四、 | 執行要點摘述如下(如附件): |
(一) | 落實公務機密維護: |
1、 | 加強宣導保密規定,公務機密非經權責主管人員核準,不得複製及攜出辦公處所,並要求同仁勿將機敏文書存於隨身碟攜回家中辦理,以防止可能之遺失、遭竊或發生電腦被植入木馬等病毒軟體而導致機密公文外洩等情事。 |
2、 | 請確實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行政院事務管理手冊等相關文書作業保密規定,承辦業務及傳遞機敏公文時落實公務機密維護,嚴防洩密事件發生。 |
(1) | 機關同仁對於本機關任何文書,除經特許公開者外,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第4 條之規定,絕對保守機密,不得洩漏。 |
(2) | 機敏文書之核判、會簽、會稿,勿假手本機關以外之人員,更不得交與本案有關之當事人...等。 |
(二) | 強化機關安全維護: |
1、 | 隨時提高警覺,遇有危安情資即時通報,協助蒐報危安預警及重大安全防護情資,同時掌握機關安全狀況,妥適防處偶(突)發危害事件發生。 |
2、 | 針對重點設施及器材,加強安全維護工作,除政風處訂於2月1日至2月9日將會同有關單位於本府實施安全檢查外,亦請本府所屬各局處、機關學校、各區服務中心、各公所加強安全檢查並製作紀錄備查,以及早發覺安全缺失並提出改善建議。 |
(三) | 協助機關保防聯繫: |
1、 | 提醒同仁未依規定申請不得私自赴大陸地區;返臺上班後一星期內應填寫返臺意見反映表交於政風處。 |
2、 | 政風處加強宣導,藉由講習提醒同仁赴陸風險,以強化本府員工危機意識,防範赴陸遭受威脅致生洩密等情事發生。 |
五、 | 請各局處依本府110年春安工作期間公務機密暨機關安全維護分工表配合辦理。 |
六、 | 工作期間自110年2月3日(星期三)22時起至同年2月17日(星期三)24時止,為期15日。 |
正本: | 本府縣長辦公室、本府副縣長辦公室、本府秘書長辦公室、本府各處(本府政風處除外)、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花蓮縣政府中區服務中心、花蓮縣政府南區服務中心、花蓮縣政府北區服務中心 |
副本: | 本府政風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