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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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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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100018369A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09D015867_221538436110001_print、09D015867_1_221538436110001、09D015867_2_221538436110001、09D015867_3_221538436110001 (376550000A_1100018369A_ATTACH1.pdf、376550000A_1100018369A_ATTACH2.pdf、376550000A_1100018369A_ATTACH3.pdf、376550000A_1100018369A_ATTACH4.odt) |
主旨: | 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一點、第六點,並自110年1月22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行政院110年1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062000041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