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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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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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特字第110003335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為確保校園環境安全及幼生健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決定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4天,有關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疫情指揮中心110年2月5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080號函辦理。 |
二、 | 為加強校園環境衛生清潔與消毒,確保開學前校園環境安 全及完備防疫相關作業,積極預防校園群聚感染發生,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決定全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含專設幼兒園)延後開學4天(開學日為110年2月22日)。 |
三、 | 有關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如下: |
(一) | 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含專設幼兒園)延後開學期間(2月18日至21日),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
(二) | 私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正常運作,如幼兒園有於延後開學期間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之情形,家長其中一人得於2月18日至21日請防疫照顧假。 |
四、 | 比照勞動部109年度規定,防疫照顧假因係防疫應變處置之特別措施,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
五、 | 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度規定,家長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期間不予支薪。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花蓮縣鄉鎮市立幼兒園、花蓮縣私立幼兒園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