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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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二)字第106001386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公立中小學校長及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得否兼任科技部補助科學教育相關研究計畫之主持人、共
同主持人或助理等職務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科技部106年1月25日科部科字第1060006967號函辦理。
二、有關公立學校專任教師之兼職規定,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
在外兼課或兼職。」及本部104年6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
040069402B號令核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所定「兼職
」,係指教育人員從事本職以外之工作,本部並訂有公立
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
原則)據以規範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之兼職事
宜。至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係分別依司法
院院字第2757號及釋字第308號解釋,須適用公務員服務
法。
三、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
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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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次查教
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規定:「教師兼職機關(構)
之範圍如下:(一)…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第4點第1項規定:「教師至前點所定兼職機關(構)
兼任之職務,應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第5點
第1項規定:「教師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
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及第8點規定:「
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
及工作要求,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
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四、為利科學教育人才培育順暢,考量公立中小學校長及專任
教師參與研究計畫有助提升教學專業素養及精進校內課程
、教材與教學發展,爰同意校長或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
職務教師)於不影響綜理校務或教學本職工作之前提下,得
兼任科技部補助科學教育相關研究計畫之主持人、共同主
持人或助理等職務。
五、另,本部102年5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65863號函及
105年4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24567號函,與本函
牴觸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本:科技部、本部部長室、林次長室、人事處201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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