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各校應依規定落實課程及教材審核機制,避免教授類似爭 議性教材,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4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00033935號函辦理。
二、查「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 項」(下稱該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 動之課程,分為部定、校訂課程及非部定、校訂課程,校 外人士協助教學時,原授課教師或導師均應在場;其課程 及教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部定、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之課程及教材,原 授課教師應事先與校外人士討論,並納入學校課程計 畫,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於開學前報各該主 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 及家長說明。
(二)非部定、校訂課程:學校應訂定校外人士課程教學計畫 審核機制,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三、另查該注意事項第7點:學校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協助教學 或活動者,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事先瞭解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目的、宗旨及實施 方式。
(二)明確告知校外人士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三)符合各該教育階段學生成長及學習需求。
(四)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
(五)不得有商業或為其他利益衝突之行為。
(六)私立學校應符合教育基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
四、各校應依教育部於109年5月26日函頒之「校外人士協助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落實課程及教材審核 機制,避免教授類似爭議性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