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業經教育部於110年5月4日以 臺教師(二)字第1100053440B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4日臺教師(二)字第1100053440C號函 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使各次專長課程有所通稱,符應未來次專長課程增納 之空間,增列「特定項目次專長課程」及其內涵、共通 性開設原則等規範,以因應未來師資增能需求。
(二)為培育原住民族教育師資具教學專業知能,確保原住民 族語言與文化傳承,增列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次專長課 程及其課程架構及核心內容表。
(三)配合融合教育政策,朝整體提升幼兒園師資之特殊教育 知能,增列幼兒園師資類科特殊教育次專長課程及其課 程架構及核心內容表。
三、本次增列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次專長及幼兒園師資類科特 殊教育次專長課程架構及核心內容,供師資培育之大學規 劃註記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次專長及幼兒園師資類科特殊 教育次專長課程。
四、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 (http://edu.law.moe.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