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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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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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110009749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教育部原函、追繳流程圖及例稿範例等相關文件 (1100097495_ATTACH1.pdf 1100097495_ATTACH2.pdf 1100097495_ATTACH3.odt 1100097495_ATTACH4.odt 1100097495_ATTACH5.odt 1100097495_ATTACH6.odt 1100097495_ATTACH7.odt 1100097495_ATTACH8.odt 1100097495_ATTACH9.odt 1100097495_ATTACH10.odt 1100097495_ATTACH11.odt 1100097495_ATTACH12.odt 1100097495_ATTACH13.odt 1100097495_ATTACH14.odt 1100097495_ATTACH15.odt) |
主旨: | 有關各機關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辦理暫停、停止、補發、追繳溢領退撫給與及優惠存款利息等相關執行事項,請依教育部110年5月17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56558號函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17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56558號書函辦理(檢附銓敘部原函及附件1份)。 |
二、 | 依退撫條例第69條至第72條、第75條至第77條、第79條至80條、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以下簡稱優存辦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以下簡稱查驗發放辦法)等相關規定,各機關有退休教職員或遺族如有溢領退撫給與情事,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領受人限期30日內繳還,並副知本府;屆期如仍未繳還者,再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如溢領給與為優存利息時,則由退休人員「原服務機關」辦理追繳。 |
三、 | 為協助釐清法規用語旨揭銓敘部函所稱「發放機關、支給機關、原服務機關」,依據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100條及查驗發放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補充說明如下: |
(一) | 發放機關:辦理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前定期退撫給與發作業之公立學校,亦即每月發放月退休金、遺屬年金、月撫卹金之機關。 |
(二) | 支給機關:退休教職員最後在職學校。屬於縣(市)立者,由縣(市)庫支出,並以縣(市)政府為支給機關。亦即本府所屬各學校退休教職員退撫給與支給機關為本府。 |
(三) | 原服務機關:退休教職員最後在職機關。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