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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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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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110011611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九條修正條文、勞動部函、勞動部令 (376550000A_1100116114_ATTACH1.pdf、376550000A_1100116114_ATTACH2.pdf、376550000A_1100116114_ATTACH3.pdf、376550000A_1100116114_ATTACH4.pdf) |
主旨: | 有關勞動部修正發布「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一案,請查照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11日總處培字第1100024428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彈性,受僱者在子女滿3歲前,如有少於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之需求亦可提出申請,惟每次仍不得少於30日;少於6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以2次為限。 |
(二) | 本次修正之條文,自110年7月1日施行。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