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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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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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110011422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110E0015151090926130572、110E00151509092613057print (376550000A_1100114220_ATTACH1.jpg) |
主旨: | 110年至113年「貼心相貸」-全國公教員工消費性貸款,經公開徵選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土地銀行)獲選賡續承作,請轉知所屬同仁參考運用,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9日總處給字第1104000535號函辦理。 |
二、 | 「貼心相貸」-全國公教員工消費性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原由臺灣土地銀行依約承作至110年6月30日止,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重行辦理公開徵選金融機構承作後,由臺灣土地銀行再度獲選接續為公教同仁提供服務,辦理期間自110年7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為期3年。 |
三、 | 本貸款相關規定如下: |
(一)適用對象: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含育嬰留職停薪人員、連續服務滿1年之聘僱人員及連續服務滿2學年之公立高中(職)以下代理老師)。 |
(二)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485%(目前為年息1.33%)。 |
(三)相關費用:票信查詢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以下同)100元。 |
(四)貸款期限:最長為7年。 |
(五)貸款額度:每人核貸最高200萬元,借款人加計其他金融機構同性質貸款,合計每月應攤還本息之金額不得超過每月俸(薪)給總額三分之一,且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除以月平均收入,不得超過22倍。 |
(六)保證責任:借款人借款金額逾80萬元者,應提供不動產擔保或自行覓妥1位一般保證人,該一般保證人須由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立學校員工或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由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出具在職證明書)且符合授信標準之人員擔任,並負一般保證責任。 |
四、 | 本貸款辦理方式,請洽臺灣土地銀行各分行辦理。另為使服務更臻完善與便利,借款人亦可透過線上申辦個人信貸業務,於該行「個金單一服務平台」(https://oi.landbank.com.tw/)完成申請、簽約及對保等事宜,洽詢電話:02-2314-6633或0800-231-590。另檢附宣傳海報1張。 |
五、 | 相關注意事項: |
(一)本貸款係徵選優惠貸款條件之金融機構,轉介予公教員工,貸款資金由金融機構自行籌措,利息由借款人全額負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不負貼補之責。 |
(二)如因本貸款發生任何糾紛,應依借款約定書及相關法令規定解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不涉入處理。 |
(三)本貸款係由臺灣土地銀行自負貸款風險管理責任,依借款人各項條件進行評估,爰該行就本貸款具有最終准駁核貸權。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退撫福利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