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
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二條附表一修正草
案總說明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
作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施
行,並於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名稱與規
定。基於年輕族群對於致癌性物質有較高之易感受性,在其進入中年
後,較易產生基因之表現,為強化未滿十八歲勞工之健康保護,爰就
現行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所定物質中有「瘤」註記者,且為國
際癌症研究組織(IARC)歸屬於確定人類致癌( Group 1) 因子者,並
彙整專家學者意見,擬具本標準第二條附表一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
為新增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聯苯胺及其
鹽類、4- 胺基聯苯及其鹽類與β-萘胺及其鹽類等物質或其重量比
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作業。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