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張雅婷 電 話:02-7736-5936 受文者:花蓮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10009527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教師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期間申 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因結婚者,給婚 假14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因特 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1年內請畢。」 二、復查本部109年5月4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61699號函略 以,教師於COVID-19防疫期間,其婚假如因國際疫情嚴 峻,致無法於法定(延長)期限內請畢,得經學校同意, 於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上開所稱「疫情結束」,依銓敘 部110年7月12日部法二字第1105366601號函示,參考衛生 福利部意見,係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 中心解散之日。
三、又為保障教師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學校同意延長婚 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轉任至其他學校服務,仍賡 續適用原經同意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 正本:各國立大專校院、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各直轄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