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辛金玉 電話:03-8462860#231 傳真:03-8462776 電子信箱:ally@hlc.edu.tw |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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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10014537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教育部令、聘任辦法第4條 (376550000A_1100145377_ATTACH1.pdf、376550000A_1100145377_ATTACH2.pdf) |
主旨: | 轉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業經教育部於110年7月22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5895B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0年7月2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5895E號函辦理。 |
二、 |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教育處特幼科、本府教育處學管科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 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前條第三項第一款 資格者,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 以二次為限,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傳染 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時,
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 准後,再聘得不受二次之限制;偏遠地區學校之代課、代理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亦同: 一、依前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之藝術與 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代理 教師。 二、依前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且具出 缺科(類)專長之代課、代理教師。 前項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 准免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