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函 地址: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 號 傳 真:04-23326915 聯絡人:陳小姐 電 話:04-37061546 受文者:花蓮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110007504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因受疫情影響,延後取得較高學歷 者申請改敘一事,請查照。
說明: 一、查教師待遇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 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 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級為基 準,依下列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 制:
一、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 提敘薪級3級;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5級;以碩 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2級。……。」,同條例施 行細則第6條規定:「中小學教師依本條例第10條規定,於 在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薪級,經敘定者,自申請 之日生效。」,次查學位授予法第7條第1項:「大學修讀 碩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 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 授予碩士學位。」及同法第9條第2項規定:「博士學位候 檔 號: 保存年限: 6 1100148211 ■■■■■■ 花府 ■■■■■■■ 110/07/2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裝 . . . . . . . . . . . . . . . . 訂 . . . . . . . . . . . . . . . . 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2 頁,共 2 頁 選人依法修業期滿,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博士學 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博士學位。」,先予敘 明。
二、復查本部110年6月11日臺教高通字第1100072591號函略 以,原已依學校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於109學年度第2學期舉 行碩、博士論文考試,並預定於該學期畢業者,因應110年 5月至7月疫情影響,學生於110年10月31日前通過學位考試 及完成離校手續者,視為109學年度第2學期畢業,學校免 收取學雜費。倘未能於110年10月31日前完成者,則視同延 畢,學生應依學校規定補繳110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
三、綜上,因應110年5月至7月疫情影響,原已依學校規定期限 提出申請於109學年度第2學期舉行碩、博士論文考試,並 預定於該學期畢業者,本部提供渠等碩、博士學位論文撰 寫、考試方式、修業年限及收費等相關彈性配套措施。爰 為維護在職進修教師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之權益,若教 師於110年10月31日前通過學位考試及取得學位證書,視為 109學年度第2學期畢業者,渠等向服務學校辦理較高學歷 改敘時,改敘日期得溯自110年7月31日生效。倘教師未能 於110年10月31日前完成者,則視同延畢,渠等辦理較高學 歷改敘之日期,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自申請 之日生效。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各國立國民小學(國 立政治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除外)、國立臺灣戲曲學院高職部、國立成功大學 附設高級工業職業進修學校、國立臺東專科學校高職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