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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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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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10016661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考試院民國110年7月30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14條,檢送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以及銓敘部依該條文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具體事實表(以下簡稱具體事實表)各1份,轉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8月17日部法二字第11053730221號函辦理。 |
二、 | 本細則第14條第4項修正後,各主管機關應就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案件之妥適性及衡平性為實質審查,為利各主管機關將審查結果報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之用,爰併同修正旨揭具體事實表格式;又各機關辦理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案件,尚未送銓敘部銓敘審定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
三、 | 即日起,各機關辦理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案件,請檢附旨開具體事實表,函送本府核定。 |
四、 | 旨揭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 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另修正後之具體事實表 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考 績項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