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客家委員會「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 及「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計畫」各1份,請貴 校(園)及所屬人員,踴躍申請110年度獎勵事宜,請查 照。
說明:
一、客家委員會為鼓勵落實及推廣客語教學績優學校及獎勵推 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特依據「推動客語教學語言 獎勵辦法」訂頒「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 畫」;另為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依據「客 家基本法」第9條規定訂頒「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 能計畫」。
二、110年度旨揭2項實施計畫申請期限為110年10月31日(星期 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請貴校(園)及所屬人員踴躍申請,收件地址:(24220)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17樓客家委員會語言發展處,信封上請註明:申請「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或「客 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